针对此类论点,乌克兰可以援引最近的一项裁决,该裁决与先前关于援引 DOB 条款的程序要求的裁决不同。在Littop 案中,被告国——乌克兰本身——在投资者提交仲裁请求六个月后援引了 DOB 条款。2021 年 2 月 4 日,仲裁庭裁定,Plama 案及其后续案“并未就有效援引该条款的时间提供明确或统一的答案”(Littop v Ukraine,第 591 段)。仲裁庭认为,“该国应在争议发生后且双方均知晓后的合理时间内这样做”(第 592 段)。
仲裁庭认为援引该条款“不应令任何
ECT 投资者感到意外或造成法律不确定性”,但除此之外,它应被视为“一种固有的 电报数据库 业风险,类似于东道国法律变更的风险”(第 604 段)。仲裁庭还裁定,“一旦援引第17(1)条,即使仲裁程序已经开始,该条仍具有追溯力,并拒绝对援引前发生的所有相关事件提供保护”(第605段)。仲裁庭在解释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和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中的DOB条款时已经采取了这种灵活的方法(例如,参见Guaracachi诉玻利维亚案、Ulysseas诉厄瓜多尔案、Pac Rim诉萨尔瓦多案)。根据该规定,即使在提 助你度过混乱的校园时光 起仲裁程序之后,乌克兰仍有权拒绝向AMIC Energy提供条约利益。
为了支持这一论点
乌克兰还可以提及《能源宪章条约》缔约方于2022年6月24日达成的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临时协议,该协议旨在实现期待已久(且至今仍未完成)的条约“现代化”。如果该协议生效,重新制定的“截止日期”(DOB)条款将规定,拒绝给予优惠的执行“不得晚于仲裁庭或法院就初步问题确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日期”(此处,第47页)。新条款还将规定,缔约方“可根据本条拒绝给予此类优惠,无需事先公告或履行其他额外手续”(同上)。尽管该文本仍有待最终批准,但它可能是当前草案中争议最少的元素之一,而且由于至少存在“原则性协议”,仲裁庭应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a)条,将其视为“缔约方之间关于条约解释或适用其规定的后续协议”。由于现行《能源宪章条约》对程序性要求完全保持沉默,且判例法存在分歧,这种新情况很可能使利托普案胜诉,而普拉马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