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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乌冲突中的外国战斗人员:雇佣兵还是合法战斗人员?

大量来自原本处于冲突之外的国家的公民抵达乌克兰,宣布有意与乌克兰或俄罗斯军队并肩作战(即所谓的外国战斗人员),这引起了国际舆论和交战各方的截然不同的反应。俄罗斯已表示,“西方雇佣兵”一旦被俘将不会被授予战俘身份,而是会以罪犯身份受到起诉。俄罗斯的威胁指的是国际人道主义法(IHL)的特定机构,该法是规范敌对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雇佣兵”一词的使用还具有非常负面的政治和法律含义,因为它是一种传统上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现象,国际法在近几十年来一直试图消除这种现象。这篇文章的目 以色列电报数据 的是简要回顾一下规范外国战斗人员参与武装冲突的法律参数,然后尝试将其应用于可能参加俄乌战争的志愿者的参与。

与我们的目的相关的规则可以在1949 年

日内瓦第三公约》(III GC)中找到,该公约涉及战俘待遇,以及1977 年通过的《1949 年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IPA),该议定书涉及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俄罗斯和乌克兰都是这两项条约的缔约国,且两国均未对所分析的条款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

概括而言,国际人道法规定,在国家间冲突中,只有合法战斗员才可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并且如果被俘,他们必 敦促采取措施使堕胎权有效实施 须享有警察副警长的地位(《国际刑法》第 43(2)条和第 44(1)条)。这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因为合法战斗人员不会因参与冲突而受到起诉,除非他们犯下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规范的行为(即所谓的“战争 电报号码 罪”)。此外,一旦被俘,取得 PDG 身份后,他将有权获得一系列保障,并在敌对行动结束后遣返回国(Krähenmann,2013 年,第 359-411 页)。但另一方面,合法战斗人员始终可能成为敌人军事攻击的目标,除非他失去战斗力。任何不属于战斗员类别的人都是平民(《以色列战争法》第 50 条),平民不能成为战争暴力的对象,而且必须受到保护,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以色列战争法》第 51(1) 条)。然而,外国战士还可以被归入另一类,即“雇佣兵”。国际人道法并没有赋予雇佣兵任何特定权利,事实上规定雇佣兵“无权享有战斗员或战俘的地位”(《以色列战争法》第 47(1) 条)。该条款还规定,他不得拥有冲突国家的国籍。然而,印度武装部队设立的额外要求意味着,很难将“雇佣兵”的资格归于外国战士。

外国战斗人员可以被视为合法战斗人员吗?

作出此项决定所适用的规则因适用条约而异,其中第三类CG 比第一类PA 具有更严格的标准。然而,艺术。 《个人诉讼法》第 44(6) 条明确规定,《第三公司法》的规定继续适用,因此将在此进行审查。事实上,据推测,如果适用《国内战争法案》的更广泛的规定,那些根据《第三届日内瓦公约》被认定为“合法战斗人员”的人将更加如此 ( Mallison 和 Mallison, 1978 年,第 22 页)。

核心条款是艺术。第三章CG第4条列出了承认被俘战斗人员为PDG的标准。该规则涉及不同类别的战斗人员,但与我们的目的相关的是第 A.1 和 A.2 段中确定的战斗人员。根据第A.1款,“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成员以及组成这些武装部队的民兵和志愿部队成员”有权被承认为PDG。该类别包括在交战国服役的军事人员。武装部队成员资格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该规定规定了谁是武装部队的正式成员。国家法律制度本身规定了“民兵和志愿军团”编入武装部队的方式。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已确定,即使在武装俄乌冲突中的外国冲突已经开始后,仍可进行纳入程序(检察官诉德利奇案,2008 年,第 165-19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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