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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结论得到了广泛的国家实践的支持

更棘手的情况是旨在影响选民对特定候选人或选票议题态度的网络活动。在这些情况下,信息行动虽然针对选民,但却被用作实现胁迫国家目标的手段。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评估此类活动是否符合胁迫的条件,但评估必然是程度上的。

可以说,将那些剥夺选民或大量个人选民获取选举相关信息的网络行动定性为强制性行为是合理的。毕竟,获取有关候选人或议题的可靠信息对于确保选举有意义至关重要。例如,针对竞选网站或社交媒体的拒绝服务攻击,或针对支持特定候选人的媒体机构的攻击。

更棘手的情况是

外国政府将有关候选人或议题的信息推送给选民。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影响选举的最大成功是“通过影响选民的思维方式,而不是篡改实际计票”而取得的。

传统上,表达国家对外国选举立场的信息传递并非强制性的,;其目的在于 手机号码数据 影响和说服,而非胁迫。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外国政府的信息宣传活动是否会在某个阶段变得具有强制性。例如,设想一个外国政府投入足够的资源支持某位候选人,以至于压倒了对手的宣传,从而使后者主导了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的信息空间。目前,法律对于信息行动是否以及何时构成强制性尚不明确。

尽管如此我们或许可以就某些

非详尽的因素达成一致,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对选举期间外国信息行动是否具有强制性的定性。行动的规模和效果似乎至关重要。在解释定义不明确的门槛时,有先例会考虑这些因素。例如,国际法院 在评估武 工将竭尽全力确保您获得的东 力使用是否达到“武装袭击”级别时指出了规模和效果,各国(例如澳大利亚)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这种方法来确定网络武力使用的门槛。规模和效果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选举干预的影响范围有多广、对选举的影响有多严重,甚至可能考虑所 海地名单 涉选举的性质和意义(例如,市政选举还是全国选举)。

另一个可能影响信息宣传活动是否具有这结论得到了广 强制性的因素是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乍一看,似乎很难证明发布真实信息会具有强制性。毕竟,至少在理论上,选民掌握的信息越多,就越有能力有意义地参与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