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过程和通过的宪法向前迈出了一步,而撒哈拉以南非洲充斥着“超修正文化”(高等法院,第 20 段)。 406)。事实上,这两家法院的判决恰恰表明了肯尼亚宪法体系对行政部门破坏宪法的“抵抗”。
高等法院提出的支持基本结构存在的论点(并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与上述解释原则相关。正如预期的那样,其重要性在 巴基斯坦电报数据 于肯尼亚人民的意愿,即通过 2010 年的制宪程序来保留基本结构,避免被宪法修改。法院认为,制宪权与宪法权力之间的关系代表了
判决的核心:肯尼亚的制宪
进程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即公民教育;公众参与;(高等法院,第 472 段)。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提出修改宪法基础(基本结构)的建议,从而限制自上而下的宪法修改权力——“肯尼亚人希望阻止政治精英和
其他精英的破坏”(高等法院,第 473 段)。修订草案在本案中引用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这被视为宪法的肢解,这一概念由理查德·阿尔伯特 (Richard Albert) 提出 (第 285 段),因为它改变了权力分立和司法独立,高等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第 474 段)。因此,该修宪方案被法院认定为违宪的修宪。除了整体解释之外,这种解释可能还通过强烈强调宪法的综合规定来提供,这些规定支持公民在其所属社区的事件中“积极”而不是消极。
事实上,值得强调的是,基本结构可以通过以下程序顺序进行“修改”(从而全面修改宪法):参与和民众发起修改、制宪会议辩论以及全民公决。法院认为,这些阶段构成了主要制宪 权,而次要制宪权则通过《宪法》第 255 至 257 条规定的审查程序行使,以及构成议会的修正权,尽管这一权力非常有限。这意味着肯尼亚 英国脱欧后失去欧洲公民身份。对于法院来说,英国退出欧盟的“主权决定”的必然结果 人民的作用在初选制宪权和二次制宪权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不仅仅是在上升阶段的全民公投。也许正是在这些段落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句子的重要性:首次引入基本结构理论,不仅宣布修正案的宪法非法,而且只要重现“基本条件”,修正案就是可接受的。
法院从实质性角度确定了宪法修改存在隐性限制,并认定修改项目在程 白俄罗斯商业名录 序上不合法,因为这是一项总统倡议。事实上,很容易就可以宣布根据两位政治领导人之间的协议而启动的程序是非法的,特别是由行政部门通过建立 BBI工作组和指导委员会而启动的程序,后者的具体任务是提出宪法改革建议,但宪法第 256-257 条禁止这样做(上诉法院,第 312 段)。
然而,或许还有另一个方面值得这两家法院的
赞扬,那就是设立 70 个新选举团的违宪行为,这再次与实质性和程序性原因有关。再次,问题在于基本结构理论。;只有严格遵循宪法(第 89 条)的规定并确保独立选举边界委员会(IEBC)的独立性才能创建新的选区。IEBC 是第四个分支机构,负责根据特定标准审查选区的规模。此次修宪项目对独立执委会提出了有别于宪法的新标准,不仅改变了独立执委会的独立性,也改变了有关该问题的宪法立法。高等法院,以及随后的上诉法院,均表示新的学院是“试图秘密修改宪法”而设立的,“因为其效果是,在没有对第 89 条进行文本修改的情况下,中止该条的运作”。
最后,最后一个方面涉及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缺乏根据《公民投票法》实施全民公投的立法。第 82 条(请注意,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全民公投协商的类型)留下了立法真空,而行政部门在拟议的修订中试图用《选举法》中的规定来填补这一真空。然而,两家法院均表示,阻碍假设性全民公投的原因是整个审查过程缺乏透明度和不透明性。或许,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更大胆”:上诉法院甚至确认,宪法、选举法和IECB的立法构成了规范公投的充分规范基础,并通过某种规范整合承担了一项“积极的任务”。这并不能令人信服,正如在全民公投问题上没有对立法者提出更严肃的警告并不能令人信服一样,如果结合民众参与在肯尼亚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来理解,那么全民公投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可以平衡对不同法规的这种值得怀疑的宪法导向的解释。这或许就是为什么两家法院都放弃了过度司法积极主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