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有用的是一些著作,例如弗朗西斯·埃马努埃莱·格里索斯托洛 (Francesco Emanuele Grisostolo) 的著作,其中讨论了区域财政自治这一主题,而这一主题在过去特别受到立宪主义者和比较主义者的忽视。对这一研究对象的有限关注(如果可以用其技术性质来解释)却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正如本书的作者所回忆的那样,财政问 佐治亚电报数据 题(正如立宪主义基础上的伟大革命所教导的那样)一直是“典型的宪法问题”,而且财政自治是区域体系的“基石”,正如我们的开国元勋之一康斯坦丁诺·莫塔蒂所定义的那样。事实上很明显,只有拥有收入和支出能力,才有可能规划和实施不同于中央权力所实施的政治方向,即政治自治的方向。赋予充分的财政自治实际上应该使地方机构承担责任,通过控制公民对经济资源的使用,促进其更谨慎地使用经济资源,从而促进他们的政治教育和国家最落后地区的理想发展。
尽管该学说(F. Palermo)强调,通过对个别系统的分
析以及越来越多地使用比较工具,正在逐步填补财政自主权研究的初始“空白”,但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该问题被认为比较困难,主要受国家会计或税法学者的关注,而宪政主义者较少参与其中。 Francesco Emanuele Grisostolo 的书为这些重要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旨在回答一系列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 欧洲议会的矛盾案例及其与联盟有效联系的重要性。错失良机? 究问题。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财政自主的概念对于说明区域国家的类型学很有用,意大利和西班牙通常被视为区域国家的典型,以及是否有可能从财政角度概述这种类型国家的“宪法法规”,这种类型的国家很难定义,通常是通过评估区域机构的组织方面以及立法和行政能力来实现的,而没有特别参考其财政提供方式和支出能力。
为了对这些问题给出合理的答案,即使作者觉得确定一个特定于区域国家的“财政模式”特别困难,他还是进行了一次复杂的“旅程”,其中的 新闻 美国 第一“站”正是对区域国家模式的分析。他认为,在这种类型的国家中,财政自主权是“确定一个领土实体实际自主权程度的绝对重要甚至最重要的标准”,显然,“区域实体在公共机构综合体中的地位不仅应根据其公认的立法权来评估,还应根据其能够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来评估”。如果没有资源来支持这些政策所产生的公共支出,立法权……就没什么用。
”接下来是意大利各地区和西班牙自治区创建的历史
对财政自治权来源的考察:从宪法到法规和立法(在西班牙,为1980 年第 8 号《自治区财政组织法》及其修正案,可在各自治区代表的财政和金融政治委员会获得),同时也不要忘记对欧洲体系及其治理的财政自治权的巨大影响。金融危机导致两国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和市场信心的缺乏,迅速修改了宪法,引入了平衡预算,进一步限制了地方权力。这项工作并不缺乏根据意大利宪法法院和西班牙宪法法院的解释对激发这一法律情景的基本原则的研究。这些原则构成了机构的“宪法法规”,以统一、自治和团结为基础,并体现在财政自主、财政充足、国家协调、团结、忠诚合作(在西班牙定义为coordinación和lealtad institucional)和平衡预算中。这些原则,特别是协调原则,有时会打破国家和自治区之在艰难地寻求区域间的权限分配,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几乎类似于“等级范式”的“依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