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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标法(第二部分)

作者: 莫妮卡·哈基米 (Monica Hakimi)
周一,我利用美国最近发布的 军事行动报告 评估了有关目标选择的法律。我认为,分析这些行动的主流模式——询问是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国际人权法 (IHRL) 还是两种制度的结合——是有问题的。每个制度中的目标选择规则都依赖于具体情况,因此,为一种情况制定的规则在扩展到另一种情况时不一定有相同的要求。

过分关注制度选择不仅无益而

 

且会适得其反。它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制度选择最终决定了行为准则。因此,它使制定适用于两种制度都不完全相符的情况的法律变得更加困难。今天,我将使用美国的目标选择政策来阐述我的论点。

美国对定点清除行动的立场

 

美国的立场意义重大,因为它打破了陈旧的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美国并不认为制度选 沙特阿拉伯电报号码 择与适用哪些目标规则的问题特别相关。

美国的法律主张似乎是,尽管国际人权法可能适用于某些跨境打击行动,但国际人道法定义或取代了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国际人权法 与 AI 分享你的学习历程 不具有独立的武力。然而多年来,美国已 明确 表示,它无意在其声称适用国际人道法的所有情况下利用通常与国际人道法相关的广泛权力。美国声称,在指定的敌对行动区域之外,它通常只会在有人“对美国公民构成‘持续、迫在眉睫的威胁’”和“只有在无法抓获个人且没有其他合理替代方案有效应对威胁时”才会使用武力。(见美国报告第 25 页 。)

在这里,美国正在为既不像传统执法模式也不像传统武装冲突模式的情况制定新的行为准则。美国为这些情况制 體育新聞 891  定的标准非常接近国际人权法通常适用的标准。回想一下,国际人权法通常只允许在某人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并且国家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剥夺其生命的情况下使用致命武力。此外,美国的标准接近我周一讨论的对国际人道法的更严格解释——这种解释要求各国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抓捕而不是杀害人。因此,美国正在淡化政权选择的相关性,并试图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都无法解决的所有问题制定行为准则。(欧洲人权法院 可能也 采取了类似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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