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区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依然是全部或部分转移支付(有时数额非常高)的国家税收,但在许多情况下,监管或税收管理能力却得不到保障。尽管一些自治区(首先是加泰罗尼亚)尚未放弃行使征税权来支持其领土的经济发展,但地方税收收入对于地区预算来说意义不大。该系统由一系列基金组成,这些基金的设立是为了满足管理约三分之一公共支出的机构的需求,特别是教育和医疗保健方面的需求。然而,这些基金并非宪法规定的唯一一项重要性有限的基金——跨地区补偿基金 ,它们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且透明度不高,证实了自治区对国家的严重依赖。
意大利的情况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即使根据作者
的说法,意大利在自治权力方面不如西班牙体系那么先进。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宪法法院对一些原则进 德国电报数据 行了可能保护性较弱的“解读”,开放施工现场”,而在西班牙,“规范性参考”是“精确且随时间而稳定的”,并且通常是通过立法来源来实施,而不是像意大利那样也通过二级政府监管法案来实施。 2009 年第 42 号财政联邦主义法律的实施过程尚未完成,以至于作者仔细审查了迄今为止进行的立法工作,认为它建立在“尚未确定日期的联邦主义”之上,类似于“未完成雕像的躯干”。从 l。成本。 n. 2012 年第 1 号法案引入了平衡预算原则,导致了“财政集中化策略”,其中“引用欧盟规则所炫耀的合法性是……中央政府采取政治举措的幌子……旨在面对国家决策者重要性不断丧失的情况,不断扩大其决策能力”。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这种“ 您从一开始就可以实施什么样的指标和框架? 决策空间”减少了各大地区的财政供给及其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能力,是“中央政府往往由个人主义和/或媒体政治力量主导,依靠采取仅仅旨在维护或增加共识的民粹主义措施”的典型特征。
因此,所进行的审查具有极大的兴趣,特别是因为它从审查区域财政供应的具体角度出发,并注重“人性化”技术细节,尽管经过了非常仔细的分析,但它突出了这两个系统中可能最成问题的地方:宪法规范的不确定性和“深层形式和实质的紧密性”;宪法法院倾向于服从国家的立法和协调,遵守甚至预期平衡预算原 新闻 美国 则的有效性并遵守超国家约束;在制定财政供给时倾向于达成政治协议;由于合作文化过于有限,导致国家与自治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工具,而作者坚持一种普遍的诊断,将其归因于从未实施的第二议院联邦意义上的改革以及会议制度的不足。本质上,从金融角度来看,这是对天生集中式系统的去中心化“挑战”,但目前尚未获胜。
然而,该著作的最大优点之一在于其最后部分对所考
察的两个系统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正确地声明他想特别关注这个问题:“金融专业化”,这对于重建区域国家的金融自主权很有用。
即使在审查这一“类别”时,它也与这种国家类型的特征并不矛盾,其中包括在意大利,各大区通过特别法规享有财政自治权,在西班牙,自过去以来巴斯克地区和纳瓦拉地区就承认并由现在的 I Disp. 保证的Concierto和Convenio económico特殊财政制度。除宪法之外,两大法律体系还有很多相似之处,尽管也存在很大差异。作者实际上指出,无论是在西班牙还是在意大利,这种不对称都是在宪法层面得到保障的,其保护受到法规的保护,基于合同原则的财务规定的具体规定归因于特定来源。如果在意大利,特殊的“阿尔例如财政自治和存在“财政 卑斯山”和“岛屿”自治区虽然在发展水平和财政自治权的运用方面有所不同,并且与具有普通法规的地区相比,其可支配的税收资源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