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圣安东尼奥-德赫苏斯烟花厂工人及其家属诉巴西案(烟花厂案)作出判决。该争端涉及巴西政府对1998年12月11日该国东北部圣安东尼奥-德赫苏斯镇一家烟花厂爆炸事件的责任。爆炸造成60人死亡,其中包括40名妇女和20名儿童,6人幸存。巴西被指控犯有一系列违法行为,因其未能规范、监督和解决该工厂极其不安全的工作条件。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洲人权法院关于法律平等保护权(《美洲人权公约》第24条)的调查结果,以及相应的赔偿命令——为该镇居民实施一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首先,我们将讨论美洲人权法院对平等保护权内容的新颖解读方式。然后,我们将评估赔偿措施与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之间的关联,以及这可能如何影响赔偿的有效性。
从平等保护到平等
《美洲人权公约》第24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美洲人权法院将此规定与《美洲人权公约》第 1(1)条规定的更普遍的非歧视义务区分开来:如果歧视涉及《美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一项实质性权利,则违反第 1(1)条以及该实质性权利的规定;,则适用第 24 条的规定。
在“巴西绿庄园工人诉巴西”一案中,美洲人权法院指出,未能采取措施扭转针对特别脆弱处境中的个人的结构性歧视涉及国家责任(第 338 段),但并未明确将此情况与第 1(1) 条或第 24 条 Viber 号码数据 联系起来。最终,美洲人权法院并未确立违反第 24 条的行为,而是将其调查结果限制在与《美洲公约》其他条款相关的第 1(1) 条的违反情况,并且并未命令做出任何具体的赔偿以打击结构性歧视。
在烟花厂案中,结构性歧视问题再次出现,并再次强调第24条。对于美洲人权法院而言,该条款:
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
扶持历史上遭受歧视或边缘化的群体。”(第199段)
因此,各国必须“为个人提供实现物质平等的真正可能性”。由于巴西未能 例如安装额外的路由器或 扭转圣安东尼奥德热苏斯地区居民面临的贫困和缺乏机会的状况,美洲人权法院认定该国违反了《美洲人权公约》第 1(1) 条第 24 条和第 26 条(第 203-204 段)。
美洲人权法院援引第26条和第1(1)条指出,巴西未能保障公民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且不受歧视。然而,法院的论证并非指该烟花厂的工作条件与其他工厂或其他职业相比如何,而是指该如 手机号码 果歧视涉及国内 镇居民缺乏获得其他类型劳动力的机会。因此,美洲人权法院在本案中认定歧视的依据似乎集中在第24条以及该条款下更广泛的平等概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