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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再次引发那种不太可能取得任何进展的观点冲突

洲法院的概念从未被成员国的宪法法院所接受(至少不是所有法院都接受)。后者承认了主要的实际效果,但从未承认过潜在的理论基础,继续支持内部宪法规范(或至少是其最高原则)的法律和价值至上性,以及随之而来的监督遵守这些规范的可能性,以及归属于联盟的权限体系,将首要地位配置为能力标准而非等级标准(参见意大利宪法法院所谓的Enel判决,1964 年第 14 号;Acciaierie San Michele,1965 年第 98 号;Frontini,1973 年第 183 号;ICIC,1975 年第 232 号;Granital,1984 年第 170 号;同样,BVerfG从1974 年 5 月 29 日的判 韩国电报数据 决,BvL 52/71,Solange I开始也表达了这种意思;和BVerfG,1986 年 10 月 22 日判决,2 BvR 197/83,Solange II,以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里斯本条约》的判例法)。

这两种观点看似(实际上也确实)不可调和

其冲突可能会导致毫无意义的、甚至是短视的讨论。但事实是,委员会以联盟法优先原则为主要目标而启动的侵权程序,(简而言之:联邦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整个事情可能会在到达欧洲法院之前就被解决,事实上很有可能是这样。流程​该程序实际上很长,并且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会首先将等待德国政府对正式通知的回应,然后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发布后续合理意见,并向德国提出具体要求,然后,最终,它可能会将该国告上欧洲法院,这有可能引发卢森堡法官和卡尔斯鲁厄法官在权限问题以及最终的主权问题上发生更正面的冲突。

这是一个主权问题,不能被简单地当作小事,也不能靠某个法院的一句话就能解决。因为,如果一方面,战后民主和社会宪政道路确实凸显了外部开放原则如何决定性地表征了欧洲宪法的特性(从而否定了恢复不受任何外部约束的主权观念的不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必要再次重申,欧洲层面主权权力转移的前景(它构成了 总统正在寻求“大多数想法”。文森特·马蒂尼就法国大选后政局的采访 联盟法律至上原则的背景,因为它是在法院的理念中形成的)不仅具有明显的政治限制和法律限制,而且还能够决定主权本身的理论和质的范式的变化(从其所有权开始,关于这个主题,请参阅M. Dani 和 AJ Menéndez 的贡献)。总之,甚至想象对越权。

行为 的控制和对宪法身份的尊重(或者用宪法法院的术语来说,反限制原则)可能来自侵权程序,因此可能来自 西班牙号码 欧洲法院的裁决,这似乎是自相矛盾的。这种想法看似矛盾,但却与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轨迹内在一致:一方面,它将某些选择隐藏在政治(因此也是民主)责任领域之外,通过法理决定进行整合(想想卡西斯·德第戎裁决及其对市场概念(包括价值论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它却完全忽视了欧洲机构框架建立基础上最棘手问题所缺乏的政治共识和不同的法律基础。一方面,这使得一体化进程得以进行(尽管带有某种意识形态色彩);另一方面,它也将注定会周期性重新浮现的问题掩盖起来。
如果德国宪法法院关于欧洲一体化的判例至少有一个优点值得承认的话,那就是它持续关注超国家一体化进程及其目标与欧洲国家在战后时期提出并编纂在其宪法中的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从欧洲机构的角度来看,这些宪法要么日益被贬低为“共同的宪法传统”,要么被公然忽视,其逻辑无视各州的宪法(就像在塔里科案中发生的那样,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从未提到“宪法”一词)。

从这个角度来看,甚至对于欧洲机构而言

更明智的做法是,即使只是在事实基础上,如果不是在法律基础上,也要在艺术基础上,对其规范首要地位主张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提出质疑。 4.2 治疗费用豁免——各州的内部法律规范存在不同的等级。这也是为了避免触发“效仿”的恶性循环(委员会对此感到担忧是正确的),而这种恶性循环有可能再次很难通过宪法法院高呼“冒犯君主”来避免,这难道不令人费解吗? – 他们坚持认为,lex superior ordinamentale 就是他们自己的宪法;而事实上,这种冲突有可能会在两种对立但并非同样合法的概念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辩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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