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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协助死亡法案:立法者、宪法法院和选民之间复杂关系中的另一个棘手问题

众议院对自愿医疗协助死亡法案(AC n. 2553)的批准要求我们重新对文本中一些尚未解决或在提交参议院通过之前添加的问题进行推理(关于文本的原始版本,可以参考B. Liberali;一般而言,关于潜在问题,请参阅GF Pizzetti)。
这些概况的确定使我们能够更广泛地思考立法者和宪法法院之间的整体和复杂关系,同时也考虑到有关同意杀人案的全 捷克共和国电报数据 民公决倡议以及相关的问题不可受理决定(参见G. Brunelli – A. Pugiotto – P. Veronesi(编辑)和M. D’Amico – B. Liberali(编辑)的贡献)。

本条文旨在规范患有不可逆病症且预后不

良或患有不可逆临床状况的人在所规定的条件下请求医疗援助以自愿和自主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该学科的对象保持不变,仅限于自杀协助请求,而不考虑尽管处于相似的健康状况,但一个人(不再)能够执行最后的自主行为来执行自杀意图的情况。

因此,如果一方面立法者已根据发送的内容开始了建立获取这项服务的真正权利的进程(不影响将要 与前宪法不同的另一项重大变化涉及伊斯兰教的作用 讨论的问题方面)。 n.宪法法院第 242/2019 号判决“仅仅”处理了协助处于某些健康状况的人自杀的第三方行为的合法性范围(因此,该问题被提交给法院,其对象是《宪法》第 580 条),另一方面,它无意考虑那些由于所患病症而无法自行采取最后行动结束生命的人的不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的不是协助自杀,而是采取真正的杀人行为)。众所周知,关于第三方的行为,而不是关于确定要求谋杀自己的权利,宪法法院再次 新闻 美国 ,2018年3月20日,Garlsson,C-537/16;GUE法院,2018年3月20日,Di Puma and Zecca,C-596/16和C-597/16 ),但实质上,卢森堡也对在不同性质的赛道上禁止一事一审的绝对性提出了质疑。 大审判庭原则上确认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根据该艺术提出的全民公决问题不可受理。刑法第579条规定,除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行为均应合法化。 1)、2) 和 3)(关于判决编号 50/2022 ,请参阅A. Ruggeri和S. Penasa)。

案文中仍有一些内容似乎与法院在判决中明

首先,理解能力和意志能力(以及做出自由、当前和有意识的决定的能力)仍然是获得协助自杀服务的必要条件,而宪法法院则表示。 n. 242/2019 显著回忆了(仅仅)做出自由和明智决定的能力。
其次,关于健康状况,文本规定不可逆的病理也必须具有不祥的预后,并且所遭医疗协助死受的痛苦必须是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而宪法法院却将这两个形容词作为替代词。
此外,在实施自杀意图的过程中,需要多名人员进行干预(国家医疗服务体系、主治医生、专科医生、临床评估委员会成员),并且该过程本身的时间阶段有时不明确(存在时间无法控制的延长的风险),有时可能过于冗长。此外,立法者本身也意识到了这种情况,并从这个角度出发,适当地要求在进行必要的评估时保证为患者提供足够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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