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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救援行动的应对措施:克服拒绝同意的问题

在《牛津指南》中,作者仔细阐述了与武装冲突局势中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有关的法律框架。针对一些国家阻碍人道主义救援行动的不当做法,他们提出了令人信服的、基于实践的论点,即各国有义务根据国际法不任意拒绝同意此类行动(第 21-25 页)。然而,国家有这样的义务并不一定意味着人道主义救援行动者有权在没有这种同意的情况下开展救援行动。无论如何,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规则虽然规定了前一项义务,但并未规定后一项权利。国际法关于国家责任的次要规则可能会在这里起到帮助作用。正如《牛津指南》的作者正确指出的那样,国家责任一般法下的必要 波兰电报号码 性和反措施原则也可作为排除“第三”国在非同意国领土上开展救援行动不法性的情况适用(第 51-55 页)。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批判性地重构作者对反措施法律的应用。我将仅限于第三国采取的反措施。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讨论了非国家人道主义行为者(NGO)采取的人道主义救济反措施。

第三国实施救援行动作为反措施的主要障碍是

 

该国本身并没有因领土国家拒绝同意而受到“伤害”。事实上,更好的立场是,未得到救援 社交媒体在漏斗中的作用 的平民是受害方,而希望开展救援行动的国家是非受害国。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面对领土国家任意拒绝同意救援行动,该国是否有权以这种身份采取反措施。 牛津指南的作者采取了“进步”的立场,认为他们可以这样做。

 

在这方面我们回顾国际法委员会在其2001 年

 

 

《国家责任条款》第 54 条中故意对这一潜在权利留下了空白。第 54 条本质上是一个保留条款,它不影响第三国不仅有权就违反普遍义务援引另一国的责任(根据条款第 48 条),而且有权“对该国采取合法措施,确保停止违约行为,并为受害国或被违反义务的受益人的利益提供赔偿”。在通过这 體育新聞 891  些条款时,国际法委员会认为,似乎并未明确承认这一权利。因此,它为逐步的法律发展留下了空白。后来的学术研究对国际法委员会的保守态度表示怀疑,至少在部分分析了国际法委员会之前所掌握的材料后,得出结论,认为“有大量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证据支持受害国以外的国家有权采取反措施,这是习惯国际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Elena Katselli,《国际法执行问题:反措施、非受害国和国际社会理念》,伦敦:劳特利奇,2010 年,第 207 页)。因此,正如我们撰写本文时一样,如果不是早在 2001 年,第三国就可能有权根据实在国际法采取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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