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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在此案中主动提出第三条问题

欧洲法院审理了首起气候变化案件,成为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该案件由六名葡萄牙儿童和年轻人在全球法律行动网络(GLAN)众筹支持下提起。被告包括欧洲委员会的33个成员国。该案件未经各被告国司法管辖区国内程序的充分考量而直接提交法院,许多人期待该法院能就气候变化问题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以接替荷兰的“紧急行动” (Urgenda)案。

这项被法院称为“杜阿尔特·阿戈斯蒂尼奥等人诉葡萄牙等人”的申请,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创新性。该申请针对所有27个欧盟国家以及挪威、俄罗斯、瑞士、土耳其、英国和乌克兰提起。申请声称,这些国家对全球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贡献意味着它们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造成的现有和即将发生的损害负有共同责任。此外,申请人基于重大跨境环境损害的域外管辖权提出论点,并呼吁法院裁定被告国是否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做出了“公平的贡献”。

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援引了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规定的国家积极义务(分别指生命权和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这些义务是在2015年《巴黎协定》的背景下理解的,同时还提出了歧视索赔,认为他们这一代人将尤其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该申请已在此处和此处进行了讨论。然而,自这些讨论以来,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

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在通报此案时,不仅要求当事人就涉 手机号码数据 嫌违反第2、8和14条的行为发表评论,还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即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中的财产权。前者,即第3条的问题,正是本文的主题。撇开与本案无可否认相关的其他问题,例如受害者身份、可受理性、共同责任以及斯特拉斯堡法院与国内行为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本文将探讨:在气候案件的背景下,禁止虐待的潜在作用是什么?

本身并无突破性意义

这符合既定的判例法,即本法院自认为是“法律上对案件事实进 非语言交流基于手势 行定性的权威”。换句话说,根据“法院知法 原则”,本法院可以——并且在本案中——主动提出该问题。

然而,正是此处的上下文使得援引第3条值得注意。这是因为,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第3条并非一项常被援引的条款。例如,在荷兰Urgenda案的 判决中,该判决并未提及该条款,而该判决对世界各地的气候诉讼工作起到了启发作用,并在申请表中被引用。在瑞士Klimaseniorinnen(瑞士老年妇女联盟)案的国内诉讼中,以及最近将 手机号码 本法院在此案中主 该案提交给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请中,也均未提及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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