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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新讨论住房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立法者选择的合理性

句子编号宪法法院的第 112/2021 号判决是在伦巴第大区行政法院推动的一项附带判决中做出的,该判决宣布该艺术违宪。 2009 年 12 月 4 日伦巴第大区法律第 31 条第 3 款最后小段和第 4 款 a) 项。 27(公共住宅建筑区域法律合并文本)其中部分,为了确定公共住宅建筑(ERP)住房受让人的可接受租金,“不允许将获得自雇收入的个人安置在保护区内”。
提起该诉讼的法官认为,所提及的规定违反了第 6 条。 3 成本。因为,通过区分收入完全来自养老金或依赖性或类 罗马尼亚电报数据 似工作的个人(承认属于受到更大保护的类别)和自雇工人(收入相同但被排除在外),这将导致“对实质上相同情况的不同待遇”,给“立法者选择的合理性”蒙上阴影。

法院得出这一结论,并指出,仅考虑

遥远过去就业工人通过 Gescal 基金的共同融资为公共住宅建筑建设所做的贡献,就无法证明立法所设想的差别待遇是合理的。此项贡献,由艺术确立。 1963 年 2 月 14 日法律第 10 条。 60 号法令(清算 INA-Casa 管理部门的建筑资产并制定为期十年的工人住房建设计划)不仅运作了一段有限的时间(直到 1995 年),而且只是 ERP 资产的融资渠道之一,该资产的融资也由国家支付的配额进行。因此,今天受益于此类住房的就业工人只能代表为公共住宅建筑工程建设缴纳财政贡献(即使是部分)的工人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此外,如法院所强调的,使用这一特殊标准(谁为建筑物的建设做出了资金贡献以及谁没有做出贡献)将自雇工人排除在最优惠规则的适用之外,甚至对于养老金领取者类别而言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对于将他们纳入最大保护范围而言,他们过去是否是受雇工人或从事过自雇工作并不重要。这一情况“进一步证明,该规定的合理性与公共住宅建设缴费比例不同不能联系起来”。

因此,法院重新对住房权作出裁决,关于这一点,从第 14 号裁决开始就已经作出了。 217/1988 号法令有机 语音搜索:未来的技术 会确认“这是宪法所期望的民主国家所符合的社会性的基本要求之一”,并且国家有义务保证这一点,从而有助于“确保每个人的生活每一天、在各个方面都体现出人类尊严的普遍形象”。法院回顾说,尽管宪法没 西班牙号码 有明确规定这项权利,但必须将其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目录,并且其对象——住房,必须被视为“首要利益”(参见第 168/2014 号、第 166/2018 号、第 44/2020 号等判决)。

特别是,宪法法院强调,如果该法律的目的是

保障经济收入不稳定的人的基本住房权利,那么伦巴第立法者的选择就变成了一种不合理和武断的监管原因,这种原因无法通过福利归属的从属条件与影响其承认和定义其理由的其他具体要求之间的合理关联来证明(其中包括,第 172/2013 号判决)。
宪法法院得出的结论符合一系列先例,这些先例确认了同样的原则,特别是在面对国家和地区法院重新讨法规中提出的长期居住在该地区以获得公共住宅的请求(参见最近的第 44/2020 号判决)以及第 44/2020 号法律规定的支付租金的费用时。 431/1998 用于租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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