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内法及其适用不能为某一群体提供摆脱贫困、实现物质平等的切实可能性,那么该法律(或其实施)就不提供平等保护,因此违反了第24条。例如,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没有规定享有一定生活水平的权利为借口:如果由于对个人的反复歧视而导致其无法达到其他人口所享有的生活水平,那么法律需要积极解决这种情况,并为所有人提供至少平等的机会。
美洲人权法院就将第条定性为
项无论法律如何都享有的一般物质平等权利。事实上,在判决的这一部分,美洲人权法院并未提及任何巴西法律被不平等地适用。法院的推理完全是针对贫困这一导致结构性歧视和缺乏更好劳动机会的因素,因此侵犯了平等权。这与之前的案件形成了鲜明对比,之前的案件中,只有当具体的国内法被歧视性地适用时,才会认定违反了第 24 条(例如,此处和此处),而由于受害者的经济状况而导致的与享有《公约》权利有关的歧视则被定义为第 1(1) 条。
美洲人权法院的理由受到了爱德华多·维奥·格罗 电报号码 西法官的批评(第 99-115 段),他认为,美洲人权法院没有将违反第 24 条的行为与国内法联系起来,而是将其与普遍的不平等和边缘化状况联系起来,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了各国在该条款下的义务。
事实上美洲人权法院的解释比任
何其他人权机构都更进一步扩展了平等保护权的范围。尽管人 使用Linux操作系统 权事务委员会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6 条中的类似规定解释为涵盖了与《公约》未载明的权利(如社会经济权利)相关的平等保护,但这一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国家国内法提供不平等待遇或其利益应用不平等的情况。因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并未被理解为要求国家有义务追求普遍的物质平等或社会经济平等的机会,而仅仅是保证在法律授予某种保护或利益时,所有人都能平等美洲人权法 手机号码 院的推 地享受。同样,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表示, 《非洲宪章》第 3 条规定的平等保护权与具体法律的实施有关。《欧洲人权公约》第 12 号议定书第 1 条也没有像美洲人权法院那样被解释得如此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