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博客 » 同一条款必须被限制性地解释为对法院对联盟机构行为的管辖权的限

同一条款必须被限制性地解释为对法院对联盟机构行为的管辖权的限

而总检察长则提出了一种完全相反的解释方法。事实上,从这样的假设出发:“欧洲联盟是一个法律联盟,其机构受制于对其所有行为是否符合条约、一般法律原则和基本权利的监督”,并且从《里斯本条约》之后欧洲法院对所有产生法律效力的联盟行为(明确排除的情况除外)拥有管辖权的情况出发,他认为艺术是必要的。第 269 条 ​​作为一项规则,系统地旨在指定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 7条,有关欧洲理事会和理事会调查结果的程序方面),但根据第 7 条,没有其他管辖权。 263 关于上述程序中通过的所有其他法案。

因此,根据艺术,具有挑战性

现在来看看法院所采取的辩论路径,应该注意到,尽管法院最终支持上诉的可受理性,但除了总检察长所提出的 斯里兰卡电报数据 系统性方法之外,法院似乎还采用了议会所提出的功能性方法。

法院从以下假设开始:a) 第 1 条中没有提及议会的决议。 269 ​​​​,并且 b)制;因此得出第一个中间结论,即有争议 进入壁垒:阻碍初创企业进入市场的因素 的决议不属于司法管辖权排除的行为。话虽如此,法院正准备根据第 14 条评估司法审查的可采性。 263《欧洲联盟运作条约》,具体提到产生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应该注意到,有争议的决议的通过将启动《欧洲联盟条约》第 7 条第 1 款规定的程序。 […] 该项有争议的决议的通过立即解除了对成员国原则上禁止审查或宣布可受理审查匈牙利国民提出的庇护申请的禁令。因此,这项决议改变了匈牙利在成员国关系中庇护法领 西班牙号码 域的处境。因此,有争议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直至安理会就其采取的行动作出决定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因此,已经达到了能够确认司法控制

可能性的程度艺术。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 条关于有争议的决议的规定,法院在使用总检察长提出的系统性解释标准(尽管方式略有不同)之后,决定维持欧洲议会提出的功能性方法,因为这是一种强制性选择,以保护第 263 条所述程序所固有的政治性水平。 7 你的。事实上,法院承认有可能对欧洲议会通过的一项合理建议的决议提出质疑,该建议要求理事会确定存在严重违反联盟创始价值观的明显风险,但法院将这种司法保护与该条款中恰恰存在的两个具体限制(一个是主观的,另一个是客观的)联系起来。第 269 条 TFEU 旨在增强该条所述程序中的政治因素。第 7 条欧洲联盟:《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 条,针对议会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7 条通同一条款必须过的合理提案提起的撤销诉讼,只能由该提案所针对的成员国在该提案通过后两个月内提起。此外,为支持此类上诉而提出的撤销理由只能涉及违反《欧洲联盟条约》第 7 条所述的程序规则。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