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探讨了网络选举干预作为一种国际不法行为,探讨了归因和违反两个要素,特别是选举干预行动可能违反的三套主要规则:禁止干预、尊重主权的义务以及尊重人权的义务。在第三部分,我将探讨选举干预网络行动所涉及的积极义务,并探讨受害国可用的应对方案。
尽职调查义务
国际法院在其第
一个案件科孚海峡案中承认了国家对控制其领土上发生的活动的所谓“尽职调查”义务。在 1949 年的这项判决中,法院指出,一个国家有义务“不故意允许其领土被用于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塔林手册 2.0》专家得出结论,没有理由排除该规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规则 6-7);许多国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例如,见巴西、爱沙尼亚、芬兰、法国、韩国、荷兰,但见阿根廷)。然而,由于无法就其作为网络环境中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的地位达成一致,联合国政 WhatsApp 号码数据 府专家组在其2013 年和2015 年的报告中将其作为(至少)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
阻止第三国或非国家行为者在其
领土上进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其领土干预选举(例如,将泄露的数据托管在第三国的服务器上,或远程控制网络基础设施以发起敌对行动),目前仍未确定。即便如此,《塔林手册2.0》专家警告称,尽职调查 测量和跟踪EEAT 义务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尽管该规则适用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开展的敌对网络行动,但该义务仅在行动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即已采取实质性步骤)时才适用。此外,这些行动必须影响受影响国家的国际合法权利,并造成“严重不利后果”,且领土所属国必须 海地名单 知晓相关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可以终止这些行动但领土所属国未这样做的情况下,领土所属国才违反了义务。重要的是,虽然领土所在国可以自由寻求援助,但该国没有义务向受害国等其他国家寻求援助。
在选举干预的情形下,这些限制显得尤为突出。最重要的是,远程进行的选举干预必须涉及受害国的权利。上文概述的相关主要规则中的诸多缺陷将直接影响该义务是否适用。例如,如果一个国家以选举因此国是否必须根据 干预涉及不干预规则为由,声称其违反了尽职调查规定,那么它将面临围绕强制措施门槛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