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美国业务
当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接受它。我们仍然可以批评美国,并要求其就其决定承担责任。例如,我们可以提出并捍卫评估美国行动的另一种标准。(我提供了 一种 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中推断标准的方法,但还有其他方法。)或者,我们可以质疑美国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其标准。确定某人构成“持续、迫在眉睫的威胁”或抓捕他是不合理的标准是什么?美国的定位行动是否真的能有效遏制威胁?
国际和美国国家安全律师已经向美国提出了这些问题
但他们也坚持认为,制度选择很重要——最终决定特定结果的因素是适用的制度,而不是不同背景下的价值观和考虑因素的平衡。(例如,请参见 此处、 此处、 此处。)这种对制度选择的关注会分散注意力,并可能适得其反。
最后,我想预测并回应三种相反的直觉。首先,一些读者可能对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灵活性感到不舒服。人们通常认为,开放式标准 俄罗斯电报号码 在规范国家方面不如精确的规则有效。目标法的这一方面可能令人遗憾,但这是不可避免的。在评估目标决定时,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由于美国声称其“强化国际人道法”规则仅作为一项政策问题适用,因此,当美国认为情况需要时,它保留偏离这些规则的自由裁量权。读者可能会声称,如果我们坚持国际人权法的管辖权并制定更严格的规则,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让美国 为其决定承担法律 责任。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剥夺美国自行决定何时适用其强化国际人道法规则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从实际角度来看,这种坚持似乎产生了与其预期相反的效果。美国如此坚决反对赋予国际人权法在这一领域独立的力量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它打算利用国际人道法下最广泛的权力。一个原因可能是 文章或新闻总结为简短易懂 它试图保留一些行动灵活性。第二个原因是它将国际人权法等同于或担心其他人会将国际人权法等同于执法规则。它担心国际人权法将被解释为在也门和纽约要求同样的事情。坚持政权选择很重要,使这种担忧显得突出,并激励美国继续抵制 IHRL。
最后,读者可能会将此归因于美国例外论
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美国坚持特别强硬的立场就制定一个新的针对目标的分析框架。然而,我怀疑,美国并不是唯一一个因为担心国际人权法会被等同于执法规则而抵制其应用的国家。例如,这种担忧可能也促使英国 在 2016 年 10 月对 英国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的 报告和关于使用无人机进 體育新聞 891 行定点清除合法性的询问 做出了令人失望的 回应。正如Shaheed Fatima 所解释的那样,委员会试图让政府关注政权选择,但这样做只会得到一堆含糊其辞的答案。同样,这种担忧可能促使军事活跃国家不断声称国际人权法仅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适用于境外。它也可能促使 法国、 土耳其和 英国最近采取行动, 在某些反恐行动中放弃国际人权法。将国际人权法视为特定行为准则的替代物,会给各国带来试图“退出”的不正当激励——这又分散了人们对定义何时可以或不可以针对某一特定目标进行正当攻击这一重要项目的注意力,并妨碍了该项目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