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些人则认为,《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2)条关于同意的沉默不能这样解释,特别是考虑到在未经一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将严重侵犯该国领土主权。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2) 条对这一问题有更明确的规定,要求获得“有关缔约方”的同意。虽然这似乎明确指的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缔约国,但这可能意味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缔约国并不“关心”针对有组织武装团体有效控制地区平民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因此,只有当救援行动必须经过其有效控制的地区时,才需要其同意。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可以从另一个国家直接到达有组织武装团体有效控制的地区,则不需要该国的同意。
大多数专家并不认同对第二附加议定书
第 18(2) 条的这种解释。首先,认为一国不“关心”在其领土上开展的人道主义 西班牙电报号码 救援行动,即使这些行动发生在其有效控制范围之外的地区,这种说法似乎违背了领土主权的基本考虑。其次,这种解释表明,可能存在任何缔约方都不关心人道主义救援行动的情况,这使得《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2) 条中明确提到“缔约方”的同意就显得多余了。
鉴于《共同基本法》第 3(2) 条的沉默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2) 条对“缔约方”的具体提及,牛津指南采取了适当重视国际法有关国家领土主权和对平民责任的一般原则的立场。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始终需要在其领土上开展的国家的同意。然而,当救援行动旨在为有组织武装团体有效控制的领土内的平民提供时,该国拒绝同意的理由范围将更加有限。
任意拒绝同意
尽管获得同意的要求似乎是绝对的,但人们已经接受了不能任意拒绝同意这一原则。禁止任意拒绝同意的原则源于 (1) 需要对相关条约文本 原创内容是网站流量和 进行有效的解释,以使这些条款的所有方面都生效,而不会使其中的部分内容变得多余;(2) 附加议定书谈判者的意图,这反映在条款的起草历史中;以及 (3) 议定书通过后的实践。换句话说,禁止任意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救援行动的原则源于对相关条约文本的解释,该解释最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第 31 条和第 32 条。
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不得任意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救援行动的原则(例如,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16 年对《日内瓦第一公约》第 3 条的评论,第 832-839 段和国际法研究所 2003 年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决议第 VIII 条),但对于什么构成任意拒绝同意却不太明确。,迄今为止,任何国际或国家法庭、人权机制或事 體育新聞 891 实调查机构都未解决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
正如我们在刚刚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更详细地解释的那样 [ “武装冲突中任意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救援行动”,92 国际法研究 383(2016)],任意性的概念在国际法中含义广泛。虽然没有单一或全面的定义,但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为哪些类型的行为提供了指导,这些行为可以证明行为者在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时是任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