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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未经地区相关部门明确同意

石油和天然气法这方面表明了库尔德斯坦在 2006 年伊拉克联邦机构极度薄弱的情况下在监管层面采取的行动。事实上,2006 年的立法提案与随后在 2007 年批准的法律之间存在许多差异,后者赋予库尔德斯坦在联邦政府中的卓越地位。这体现在对“现有”和“未来油田”等重要术语的大量定义中,前者是指“ 2005 年 8 月 15 日前已投入商业生产的油田”,而后者是指“2005 年 8 月 15 日后未投入商业生产的油田”或“未投入商业生产的油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值得一提,从《库尔德斯坦法》第 2 条开始,,任何联邦立法、协议、合同、谅解备忘 厄瓜多尔电报数据 录或其他与石油作业有关的联邦文书均不适用”。另一项至关重要的规定是第三条(第 1 款),根据该规定,地区政府“有权分享生产油田的收入”,而第二款(更有问题)则规定库尔德斯坦“有权分享未来油田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收入”。因此,不能缺少一系列临时的公共监管公司和机构,其负责石油作业的行政和管理任务,如艺术所确定的。

 政府的上诉和对库尔德斯坦的辩护

第18,以及前面提到的第 2 条,其中也提到了与之相关的活动。在地区性公共企业中,库尔德勘探与生产公司(KEPCO)、库尔德国家石油公司(KNOC)和库尔德石油营销组织(KOMO)脱颖而出(第 15、16、17 条)。前者的职责是“与其他公司竞争以获得未来油田的授权”和“为未来油田的特定石油作业创建运营子公司”,而后者在现有油田上具有基本相同的职能。最后,为了了解库尔德斯坦公共企业的行动范围广度,KOMO 的任务,即“规范市场或规范营销”非常重要。”以及与承包商达成碳氢化合物营销协议。这些公司与库 消费者数据保护 尔德政府当局关系密切,库尔德政府当局拥有广泛的合同、授权和碳氢化合物矿床开发权力。因此,我们回顾了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库尔德斯坦法律的目的,尽管后者没有详细讨论个别条款的合宪性。

针对这项法律,联邦政府于 2012 年根据第 31 条提起了主要上诉。93标准杆宪法第 3 和 4 条没有对上诉设定任何 新闻 美国 时间限制,也没有通过任何有关该机构运作的立法。上诉人抱怨库尔德斯坦自主生产和营销,因此违反了第 111 条,尤其是第 112 条。 1. 在普通立法层面,违法行为涉及年度预算法,该法规定了库尔德斯坦必须向联邦政府交付的桶数和第 14 号法律。根据法律体系连续性的原则(宪法第 130 条),第 101/1976 号法律仍然有效。

 最高法院的裁决和库尔德斯坦法律的非法性

库尔德斯坦的防御是基于国家在碳氢化合物问题上缺乏专属管辖权。一方面,对于库尔德斯坦来说,该权限属于地区权限,但必须强调的是,鉴于“事务”的复杂性,在许多联邦国家,它属于中央政府或属于并行事务,例如加拿大的情况,其自然资源受第 92A 条的管制,该条确立了联邦的竞争力。此外,有人认为,第 110 条“不是管理石油和天然气事务的监管条款”,也不是法律合宪性的参数,但最重要的是,上诉人对第 112 条的解释受到质疑,因为该地区没有任何“活跃的”现有油田;因此,库尔德斯坦有关此事的立该条规定“未经地法具有合法性,因为它涉及“未来领域”。最后,法律号无效。 101/1976 号法律与之前的法律基于相同的宪法基础,即联邦国家类型和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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