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背景及主要法律问题
2020年12月18日,大审判庭就斯洛文尼亚起诉克罗地亚的申请作出裁决。该申请于2016年提出,涉及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解体后克罗地亚公司欠卢布尔雅那银行(Ljubljanska Banka dd)的未偿及逾期债务。斯洛文尼亚指控克罗地亚司法和行政部门在卢布尔雅那银行提起的国内诉讼中采取的行动,多次违反了《1989年克罗地亚宪法》第6条第1款。
2007年,卢布尔雅那银行(Ljubljanska Banka dd)根据《条约》第34条提交个人申请,指控类似侵权行为。2015年,法院以缺乏诉讼资格为由驳回了该申请,因为法院认定卢布尔雅那银行并非《条约》第34条所定义的“非政府组织”。相关国家间申请的主要问题是,斯洛文尼亚是否可以根据《条约》第33条提交申请,以维护无权提交个人申请的法人实体的权利。由于国家间申请的可受理性具有其独特性,法院还被要求决定是否可以在程序的可受理性阶段或实质审查阶段对主要问题进行裁决。
本文不会深入探讨申请人和被告国的论点
(这些论点已在之前的博客文章中进行了分析);相反,本文的目的是研究这一最新裁决如何符合《公约》机构的国家间判例法,以及斯洛文尼亚诉克罗地亚案是否提出了开创性的可受理性标准,还是仅仅澄清了已经存在的要求。
第 33 条规定的国家间申请和第 34 条规定的个人申请的受理要求差别很大。公约本身明确排除了国家间申请的不可受理理由,即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的程序要求和第 35 条第 3 款规定的申请实质内容。法院和委员会将后一条规则解释为排除在可受理阶段对国家间申请实质内容相关问题的任何审查(塞浦路斯诉土耳其(III)案(裁定),§45,法国、挪威、丹麦、瑞典和荷兰诉土耳其(裁定),§9,格鲁吉亚诉俄罗斯(I)案(裁定),§43)。适用于国家间申请的较低受理门槛促 Viber 手机数据 使欧洲委员会人权指导委员会参考第 34 条。 33 规定,一国拥有无条件的权利,可以将任何涉嫌违反公约的行为提交法院(CDDH 关于有效处理和解决国家间争端案件的报告草案)。
因此原则上在可受理性阶段
法院仅限于审查四项管辖权依据(属人理由、实质理由、时态理 众代表的各种沟通方式解决营销问题 由和地点理由)以及是否符合第 35 条第 1 款的规定;即,所涉国家间申请是否在六个月的期限内提出,以及是否满足了用尽国内救济的要求,或者是否应根据适用的例外情况予以免除。
然而,委员会早期并未回答一个问题:能否依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即禁止在国际法庭滥用职权启动程序,在可受理性阶段驳回国家间申请(希腊案(I) (裁定 II),第 22 页;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III) (裁定),§56)。委员会在关于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IV)可受理性的裁定中更进一步;公约机构在可受理性阶段无法审法 手机号码 院是否有权在可受 查与实质问题相关的问题,但这并不能阻止它们根据国际法庭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确定它们是否有权限处理提交给它们的事项(第 22 页)。法院在关于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II)(§64)的裁定中首次认可了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