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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解释似乎符合反措施法

者似乎同意这一观点。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怀疑未经相关国家同意而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是否可视为反措施,因为反措施的目的毕竟是促使违约国履行其义务(第 155 条)。可以说,通过不顾同意而开展行动,第三国是在独自创造遵守,而不是诱导遵守。事实上,从直觉上讲,人们会认为 X 国对 Y 国采取的反措施的目的(A)应该与 Y 国对 X 国承担的义务的目的(B)不同。相反,在未经领土国家同意而开展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中,A 和 B 是一致的。

 

然而,反措施法并不排除反措施的目的和义务的目的一致

 

重要的是,采取反措施的国 菲律宾电报号码 家应暂时停止履行其对责任国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参见国际法委员会条款第 49 条注释 (6)),以促使后者履行其对前者或在本例中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这些国际义务并不相同,尽管它们可能具有同义关系:后者有义务不任意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救援行动,而前者有义务在后者未同意干预的情况下尊重其领土主权。归根结底,第三国不履行尊重领土主权的义务(这是其非基于同意提供人道主义救援的另一面)旨在促使领土国遵守其不任意拒绝同意的义务。然后,第三国只会在领土国同意之前进行救援行动。此时,事实上相同的操作仍在继续,但基于另一个法律基础(遵守规范而不是对策)。

 

牛津指导的作者也承认了这一点

 

不过,他们指出,比例原则要求——反措施法的 频往往比长视频表现更好 重要组成部分——将非基于同意的救济提供限制在“最极端的情况”内,即当非法阻碍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构成特别严重的违反国际法行为”时(第 156 条)。在这样做时,作者似乎将强制法的概念引入了反措施法,而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这一概念通常只产生不合作和不承认的义务(第 41 条)。从理论角度来看,作者这样做是通过引用第 51 条的一般比例原则限制,该条规定反措施必须考虑“国际不法通过审查。这样的解读提高了采取合法反措施的标准,并防止侵犯领土主权的不法性被轻易排除。它构成了国家利益(体现为不干涉原则)与平民利益(体现为第三方在需要时向他们提供救济的权利)之间的可辩护的妥协。行为的严重性”。结果是,第三国原 體育新聞 891  上有权在违反普遍义务(即逐步发展第 54 条的规则)的情况下采取反措施,但在实践中,只有当上述违反行为也符合强制法违反规定时,此类措施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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